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7-07 作者:null    编辑:    来源:6163银河net163am

物理院发〔201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增强决策效率,避免决策盲区,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学校《兰州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内“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作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既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纪律要求,也是提高领导班子决策过程实行民主集中制水平的体现,同时也是提高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民主讨论决定。需要全院教职工大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等实施意见和计划的制定;

(二)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以及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中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四)学院的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招生计划、毕业生就业计划、经费分配计划;

(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引进、人事调动、出国人员的遴选、教职工考核办法及津贴分配方案制定、教职工表彰奖励办法制定、以及教职工和学生奖惩等关系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六)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行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止;

(七)学院国有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

(八)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九)学院先进集体和个人,向学校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类评奖项目、人才工程等;

(十)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科级干部的推荐和选拔;各委员会、领导(工作)小组的成立;各研究所(中心)负责人、学科点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岗位的推荐或任免事项;

(二)向学校后备干部、竞争性选拔干部推荐人选;

(三)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四)各类院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的成立、成员的确定及调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院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三)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不动产购置、设备采购等;

(四)重大实验室维修项目、重大水电暖等基础设施改造与房屋修缮项目、校内修购专项、中央修购专项、各类财政专项计划项目的申报与执行方案审核;

(五)对学院教师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六)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学院研究并决定重大经费支出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二)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共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院创收收入与支出情况;

(四)未列入校友捐赠协议中的其他资金使用事项;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应通过各种会议、网络、文件、工作简报等多种形式向教职工通报学院“三重一大”情况,积极推进院务公开。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以会议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执行、检查,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由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的,应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报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依照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学校反映意见。

第十三条 纪检组长、纪检委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应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作风的重要内容;应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是:本人职责范围、个人决策责任、集体决策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