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4-03-25 作者:null    编辑:    来源:6163银河net163am

物理院发〔201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校党委发〔2012〕81号《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关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学院领导班子、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研究所所长和学科点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第四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考核指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层层落实,责权明确。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作为组员分工负责,建立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学院党委委员中的非班子成员作为教师代表成为小组当然成员。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组织学院党政干部、非党员干部、广大教职员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材料,加强宣传,增强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对不正之风的抵抗力,以防范违反党纪法规事件的发生。

(二)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过程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三)负责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民主测评与年度总结工作,并向联系校领导和领导小组提交专题书面报告。

(四)根据联系校领导和校纪委、监察处的要求,负责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对涉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访事项,配合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或负责调查处理后上报结果;

第八条 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学术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调整、职称评定、岗位分级、津贴分配、社会服务制度、本科条件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上,坚持规范议事程序,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公布上报。

第九条 在干部推荐、人员调配、招生就业、成绩学籍管理、奖助贷减免等各类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民主监督。

第十条 坚持院务公开,尤其是三公经费的公开,认真执行学校资金管理办法和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办法,加强资金和采购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大型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项目,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和行政副院长认真审核,方可批准。

第十一条 认真执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管理办法,在学院成果转让、科技合作、开发创收等对外交往活动中,必须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文件流程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不得收受合作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账外回扣。

第十二条 自觉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用财产占为私人所有。

第十三条 提倡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禁止党员干部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接受校领导班子对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和督查。党风廉政考核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阶段民主测评、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其他领导干部、教职员工党风廉政考核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负责考核,以开展工作总结,民主测评,建立廉政档案,专项监督等方式进行,每年一次。

第十七条 在责任考核中,注重民主测评的实施,要做到前期广泛宣传、中期认真实施、后期全面分析,为责任考核提供有力依据。对民主测评中出现的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核实、积极沟通,一旦发现苗头,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劝解谈话,以防范事件的进一步升级。

第十八条 建立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制度。院党委通过工作简报的形式通报检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对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列入干部的年终工作考核分项,并作为干部业绩评定、评优评奖、选拔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积极配合上级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