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修订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3 作者:null    编辑:    来源:6163银河net163am

物理院发〔2014〕10号

各研究所、中心: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办法(修订) 》已 已经2014年1月9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办法(修订)

2014年6月20日

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职工

表彰奖励办法(修订)

为鼓励先进,促进发展,激发全院教职员工的工作热情与创造力,学院于2007年9月14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学院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业绩优异、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现根据学院财政和教学、科研发展现状,对《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教职工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物理院发〔2007〕3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表彰奖励办法按以下办法试行。

一、奖励原则和范围

1.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引领学院发展方向。

2.重点对在教学、科研、管理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以业绩、成果、贡献等奖励为主。

3.教职工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在校内外各类竞争性评比中获得先进或荣誉。

4.教职工在各项社会服务、公益事业中做出良好成绩,取得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奖励内容

(一)教学奖励

1.主持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或其他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

2. 主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学术专著,或在国家级权威出版社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和学术专著;

3. 获得国家、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二)科学研究奖励

1. 以兰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在《NATURE》、《SCIENCE》、《CELL》顶尖期刊发表论文;

2. 以兰州大学为第一单位在《NATURE》子刊、《SCIENCE》子刊、《PANS》、《PHYSICAL REVIEW LETTERS》、《ADVANCED MATERIALS》、《JACS》发表论文;

3.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973”计划、“863”计划、攀登计划、国家攻关计划项目;

4. 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省部级同类奖;

5. 当年个人横向科研项目到帐经费在100万元以上且在全院排名第一。

(三)其他奖励

1. 获两院院士、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2. 获“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青年拔尖人才”、“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培养计划”、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或其他同层次人才计划;

3. 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

4. 获得国家或教育部各类团队称号的团队;

5. 指导学生在全国性大赛获得一等奖的指导教师(集体);

6. 以集体或个人名义在校内外各类竞争性评比中获得先进或荣誉的教职工;

7. 被评为学院先进工作者的教职工;

8. 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教职工;

9. 其他特殊奖励:主要是指经个人申报、所在部门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或学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表彰奖励的事宜。

三、评奖程序

(一)学院于每年年底组织一次评奖,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统计教职工相关业绩成果、贡献及荣誉等;教学、科研工作量等业绩成果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认定为准;贡献、荣誉等需提供相关的写实材料。

(二)个人申报的特殊奖项,由教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填写推荐意见,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学院办公室,需提供的材料同上。

(三)奖励名单、奖金额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确定;以一定的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听取教职工意见后适时举行颁奖。

四、其他事项

(一)奖励经费由学院自筹。奖金额度视学院当年财政收支状况和学院整体发展情况而定。

(二)获奖人员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三)奖励不与岗位业绩津贴挂钩,不与学校或上级部门奖金挂钩。

(四)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废止。

(五)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