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29 作者:    编辑:李云鹏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兰州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制度,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提高学校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 学校范围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负相关分管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校内单位中有法人实体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章  职责体系

第七条  保卫处作为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全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向学校报告全校的消防工作情况,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交有关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根据各单位的需求,结合实际,负责灭火器的更换和维修。

(四)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将学校各单位消防设施改造申报汇总和设施维保纳入日常工作,及时与各单位沟通,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及指导消防演练活动。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七)建立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确保发生火灾时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处置果断。

(八)每季度对学校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每年对学校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九)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报审、验收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文件、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其他负有消防安全工作职能的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后勤部门负责校内所有消防水管网维修,以及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在工程质保期内这些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负责定期对校内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

(二)基建处负责新建和扩建建筑物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在工程质保期内这些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合保卫处开展全校实验室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四)其他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所属范围内的人、财、物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明确以下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1.防火检查巡查;

2.消防设施、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3.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值班制度。

(四)保障责任区内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教学楼、科研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对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自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七)确保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八)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外协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文件、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单位。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同一建筑由一个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消防安全由该单位全面负责。同一建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消防安全由该建筑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的物业服务由学校后勤部门或外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消防责任,并含相关条款。校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区域的消防安全负监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签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主要责任;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消防责任的,由校内单位对所属范围的消防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后勤部门、外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学校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在管理范围内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职责(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  校内消防设施的管理或使用由学校另行给予单独、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或企业按照规定承担职责。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建立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  各单位因消防方面工作不力、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照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和单位消防责任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个人实行问责,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核定火灾事故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相关个人和单位的追责,按照校内有关规定、办法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于驻校内外来单位和来校内举办活动的单位,其在校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工作由校内引进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全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学院(系)、学术支撑机构、附属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校内隶属、外聘员工和人事关系在兰州大学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兰州大学安全稳定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